在法定继承时,如数人共同继承,就产生了在同一顺序数名法定继承人之间确定各继承份额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作了明文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这就是说,法定继承并不一定是完全平均分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那都有哪些特殊情况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人而难以维持*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 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份额协议的,即使分配份额不均等,也允许按协议处理。
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非法定继承人,如果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参与遗产分配。